主要内容:
涵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此外,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也在受理范围内。
适用主体:
1. 劳动者:包括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无论是全职、兼职还是劳务派遣员工等。
2. 用人单位:涵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等各类组织。
受理条件:
1. 属于规定争议范围:必须是上述所列举的劳动人事争议范畴。
2. 有明确请求和理由:仲裁请求清晰明确,且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支撑。
3. 主体适格: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4. 属于管辖范围: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即工商信息中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当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申请渠道:
请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填写仲裁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提交仲裁申请所需书面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3份)
2.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3.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1份)
4.企业工商档案(1份)
5.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申请人自备,提交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其中的企业工商档案,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是微信小程序中点击“企查查”等进行查询,对查询信息做截图打印。
注:立案需本人持身份证到场;若本人不能到场,需视频通话核实本人身份及意愿。
咨询电话
1.市本级0429-3150643
2.兴城市:0429-5889229
3.绥中具:0429-6999066
4.建昌具:0429-7111066
5.连山区:0429-2120106
6.龙港区:0429-3051068
7.南票区:0429-4192321
8.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电话:12348
附件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附件2:《送达地址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