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背景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第177号令)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5〕7号)有关要求,综合我市原来执行最低工资档次水平,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就业状况等因素,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按照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2年调整一次。
二、本次调整情况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700元调整为1930元。
二、全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7元调整为19元。
三、相关事项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包含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在夜班、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12月1日执行,这也是辽宁省规定的统一执行时间。
解读单位: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解读人:劳动关系科
联系电话:3150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