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5〕7号),经市政府同意并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700元调整为1930元。
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7元调整为19元。
三、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三险一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