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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市劳保中心综合科 添加时间:2026-01-19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见附件1213)、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协议机构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经办机构发现协议机构违约行为,应及时按照协议进行处理,并通知协议机构。作出暂停、解除服务协议等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协议机构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涉嫌欺诈骗保等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相符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1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