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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市劳保中心综合科 添加时间:2025-12-22

第六章 经办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加强协议机构工伤保险政策、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为协议机构提供政策咨询、查询及高效经办服务。

  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见附件8)、定期或不定期稽查审核等方式,审核协议机构服务费用,发现存在违约问题的及时将违约处理通知书(见附件9)发至协议机构,并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其拨付相关费用。协议机构可根据垫付费用额度,在规定经办时间内,向经办机构申报单月或多月工伤职工联网结算费用。经办机构收到费用结算申报后,应及时完成费用审核和拨付。申请结算费用时,协议机构需通过联网结算平台上传费用明细和电子病历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在联网结算费用过程中发现协议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应依据协议约定作出处理意见,说明违规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协议机构。协议机构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规定期限内向经办机构提出复议,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双方确认后再进行费用结算。逾期不说明的,经办机构可拒付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经办机构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考核事项及标准对协议机构执行工伤保险政策和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见附件1011),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质量保证金进行年终清算。年度考核项目内容、评分标准全省统一适时调整。

责任编辑: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