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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返还业务指引

文章来源:退休人员服务中心 添加时间:2025-09-29

 

一、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情形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追返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22号)、《辽宁省防范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及追返工作处置手册(暂行)》,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情形如下:

1.待遇领取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不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宣告缓刑)及以上刑罚(以下简称为“服刑人员”)服刑期间仍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2.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以下简称为“死亡冒领人员”),其亲属或其他人员继续领取其养老保险待遇的。

3.领取企业职工供养亲属待遇人员丧失领取资格后(以下简称为“遗属〔死亡或达龄〕人员”),本人、其亲属或其他人员继续领取其养老保险待遇的。

4.同制度、跨制度或跨险种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以下简称为“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5.其他隐瞒情况,伪造相关材料以达到欺诈骗取或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办理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返还业务所需主要材料

1.服刑人员办理返还业务所需材料:当事人身份证、判决书、释放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2.死亡冒领人员办理返还业务所需材料:当事人身份证、医学死亡证明或户籍死亡注销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遗属(死亡或达龄)人员办理返还业务所需材料:当事人身份证、医学死亡证明或户籍死亡注销证明、毕业证书(遗属达龄),原件或复印件。

4.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办理返还业务所需材料:当事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明细(异地人员)。

三、逾期未办理还款业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逾期未办理清退手续,也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拒不配合清退多领待遇的,我们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移交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失信行为情形的,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按照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等规定,将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经办单位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甲1号劳动大厦二楼 退休人员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科

联系电话:0429-3150638

责任编辑: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