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社会保险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社会保险

辽宁省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协议签订

文章来源:市劳保中心综合科 添加时间:2025-09-18

    第十九条 市级经办机构负责与资质评估合格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协议机构名单及时报省级经办机构备案。

  省级经办机构可随时抽查核验协议机构资质,定期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公布协议机构名单。

  第二十条 省级经办机构统一制定服务协议机构标牌具体标准。协议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服务协议机构标牌。服务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市级经办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收回服务协议机构标牌。

  第二十一条 协议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经营性质、服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等级和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在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签约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见附件7)。

  协议机构出现以下信息变更情形之一,且影响评估结果的,市级经办机构应当重新组织评估:

  (一)分立、合并、转让的;

  (二)执业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协议有关服务范围、信息化建设变化导致已约定的部分工伤保险服务无法继续开展的;

  (四)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诊疗科目、类别、等级等信息变化的;

  (五)其他影响评估结果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协议机构违反协议约定,或被投诉举报发现有造假、瞒报等不符合规定情形的,经办机构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根据协议约定约谈、限期整改、暂缓支付或不予支付、暂停或解除服务协议。

  协议机构暂停、终止或解除医保协议的,应及时告知经办机构。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暂停或解除服务协议的,应书面通知协议机构。暂停期间或解除协议后,产生的费用按照工伤保险非协议机构有关规定处理。

  出现暂停或解除服务协议情形的,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该协议机构相关信息,并与协议机构共同做好就医指引和服务指引,不得影响工伤职工就医。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考核事项及标准对协议机构执行工伤保险政策和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见附件1011),得分60分及以上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原则上自动续签服务协议,双方应在当前年度1231日前完成下一年度服务协议书面或网络签署工作;得分6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终止服务协议,不再续签。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未及时续签服务协议的,原协议继续有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或规定造成协议条款发生变化调整的,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市级经办机构于每年115日前或新增、续签、暂停、终止及解除协议15日内,向省级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协议机构与经办机构就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