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文章来源: | 添加时间:2025-11-06 |
各县(市)、区劳动局、市直各单位、中、省直企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基金 的通知》(辽政发[1996]24号),现就我市一九九七年调整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 其1996年6月30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从1997年7月1日 起,按月增发基本养老金。1996年6月30日前因工全残离 岗休养职工的工残抚恤金按退休职工标准进行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办法。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以我市1996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50%的调整水平,按照每人调整相同 金额的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退休人员每人每月 增加9.5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元。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经调整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 159元的,按159元补齐;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149元 的,按149元补齐。
三、审批手续。 由社会保险机构打印《调整退休(职) 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单》,企业凭此通知单填写《退休(职) 人员待遇调整记录卡》,存入本人档案,不需再经劳动行政部 门审批 。
各级保险机构要尽快落实本通知精神,加强养老保险基 金收缴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在三个月内完成1997年 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
葫芦岛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市人社局法规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