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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通知的解读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25-06-30
   为有效应对高温天气对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影响,做好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辽宁省人社厅制发了《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文件要求,全省各用人单位要积极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对不适宜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与劳动者协商合理调整其工作任务。同时应积极改善工作条件,增配降温设备,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加强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16号)规定的计发方式和标准,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企业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文件要求,要求各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切实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经营管理,加大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用人单位形成关心关爱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良好氛围,提高用人单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积极性。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或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及早化解劳动纠纷,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权益。


责任编辑:市人社局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