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关要求,从2024年1月1日起,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所辖范围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如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同,到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全市工亡认定由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二、根据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关要求,从2024年1月1日起,统一全省工伤认定办法,取消我市24小时快报制度。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