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3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来源: | 添加时间:2018-09-30 |
尊敬的王美艳代表:
您好!首先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关心。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合理使用慢性病居民医疗保险的建议》已收悉。作为建议的承办方,市人社局党委高度重视,专门例会对您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并由主管局长牵头,责成专人进行办理。现将具体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药品加价过高及每次开药都收取挂号费和诊疗费问题的答复
2017年辽宁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管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17〕62号)。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2017年8月31号前,全省城市公立医院全面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价销售,同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从2017年8月26日 零时起,葫芦岛市区域内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中药饮片除外),全面启动药品零差价销售,同时省管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明确规定普通门诊诊疗费收费8元/每次。
二、关于合理使用慢性病医疗保险金,切实让患者享受到政府的惠民政策问题
为配合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保证患者正常用药,2017年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有关政策的通知》葫人社〔2017〕59号文件,进一步调整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部分病种及结算标准。同时,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有效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能,切实发挥门诊特定病种的惠民政策的作用,减轻参保人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通知》(辽人社〔2016〕306号)、《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人社〔2017〕206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在整合与完善原有相关政策制度基础上,市人社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规定》(葫人社发〔2017〕92号),将城镇职工特慢病病种由原来的26个增加到30个,城镇居民慢病病种由原来的11个增加到22个,扩大了特慢病病种范围,尤其是将发病率最高的糖尿病、高血压、支架、心梗等纳入到特慢病之中,让更多患者能享受到特慢病待遇。
今年,为了进一步满足特慢病患者用药需求,同时保证医院药占比完成国家和省、市医改指标(卫计委规定医院药占比指标),经市人社局、卫计委及医院多次开会协商,允许特慢病定点医院成立内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特慢病数据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传统计。这样既能保证患者用药,又能完成国家和省、市药占比指标任务,从5月份开始已经有特慢病定点医院陆续开始落实。
去年,《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7〕12号)下发后,我局第一时间进行研究解读,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此项工作,成立了“社会保险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经过深入调研印发了《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葫人社发〔2017〕76号),全面落实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扶贫政策,全力扶助参保贫困人员尽快脱贫。2017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达到收支平衡,但为贯彻落实好省里扶持贫困人口、加大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要求,我市克服医保基金支付能力有限的困难,于2018年初进一步增加了特慢病病种,特别是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辽人社〔2017〕171号)精神,将36种国家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今后,我市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我市基金收支情况及筹资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参保患者的慢性疾病病种待遇。
总之,慢性病是发病率较高、病程较长,对生活质量影响较大,需长期用药治疗的疾病,关系千万家庭的健康幸福。今后,我们将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学习借鉴外省市先进管理经验,通过医保智能监控系统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进一步做好全市慢性病管理工作,更加有效有保障参保患者的合理待遇。在此,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