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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劳动关系科 添加时间:2024-03-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省政府批准,现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1700元。

二、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17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51日起执行。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325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科)

 

责任编辑:王唯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