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3月13日下班前分别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社、税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行阶段性减免政策,正确确定企业类型,按规定流程办理各项业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税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减免政策效果统计分析机制,按月报送实施效果统计分析。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葫芦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