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 |
职权编码 | QTRS0001003 |
职权名称 | 劳动关系相关审批、核准、备案及认定 |
子项 | 3.企业单位职工调动、户口迁移审批 |
职权依据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辽政办发〔2009〕30号,2009年4月30日发布) 第四条 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落户;第十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制定有关配套措施…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4〕97号,1994年12月10日发布) 县、市以上(包括县、市)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干部、工人的管理权限在批准干部、工人调动工作,录用干部、招收工人,办理离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期满后分配工作时的随迁家属等工作时,如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应将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准通知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式样见附件)抄送迁入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凭上述材料并根据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签发户口准迁证,供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及随迁家属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使用。 |
实施主体 | 市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单位职工调动、户口迁移审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材料内容进行审核,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单位职工调动、户口迁移审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材料内容进行审核,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