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资质确认
第十四条 市级经办机构根据需求发布增加协议机构意向公告后,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方式提出纳入协议机构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一)申请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等级证书、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等材料的复印件;
(二)申请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辽宁省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申请表》(见附件2);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等级证书、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等材料的复印件;
3.与工伤保险有关的康复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三)申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辽宁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申请表》(见附件3);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等材料的复印件;
3.采购或销售产品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收到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安排评估。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1个月。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组成评估工作组开展评估。评估工作组由专家库专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等人员组成,一般为7人以上单数,工作组成员与评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估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估工作纪律和廉洁保密规定,客观公正开展评估。
第十七条 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相关资质;
(二)核查执业人员相关信息;
(三)核查与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核查与工伤保险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药品及耗材购销管理制度以及病历管理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五)核查与工伤保险有关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该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七)核查医疗、康复机构医疗水平、治疗效果、患者满意度,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既往配置数量和满意度。
第十八条 评估工作包括以下程序:
(一)现场检查。可对申请材料中涉及的软硬件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二)信息联查。主要通过卫健、市场监管、公安、司法部门及征信机构进行信息查询,核实情况。
(三)集中评估。评估工作组根据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资质评估评分表(见附件4、5、6),对申请机构打分,留存工作底稿和有关印证材料。
(四)结果确认。评估工作完成后,评估工作组应形成书面评估工作情况报告。评估结果根据申请机构得分情况确定,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对评估合格的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评估不合格的,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