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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文章来源:市劳保中心综合科 添加时间:2025-05-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就医、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需求,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的申请与确定、协议履行与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是指经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后,获得协议服务资格,并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协议机构管理政策,统筹指导全省协议机构管理工作;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并适时修订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文本,适时组织开展全省范围检查、各市自查和省内联审互查等工作。

  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协议机构管理工作,在协议签订、履行、解除等环节对经办机构、协议机构进行监督;市级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协议机构申请受理、资质评估、协议签订及协议机构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县级经办机构,可以受市级经办机构委托,对协议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 省、市经办机构可建立专家库或依托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资源,为协议机构评估、考核、费用审核、咨询培训等提供技术支撑,专家劳务费按照《辽宁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有条件的地区也可探索建立第三方参与的联合考核评估机制,加强考核评估结果运用。
 
责任编辑: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