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对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进一步警示和震慑有拖欠劳动报酬倾向的用人单位,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依据《辽宁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辽人社﹝2018﹞20号),现将2020年葫芦岛市2起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一、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行政处罚案
违法主体名称: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507971578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滨河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民
主要违法事实: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之规定,葫芦岛兴城市人社局督促该公司依法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该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2020年7月22日,兴城市人社局下达兴人社监令字〔2020〕第205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但该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
处理情况:被行政处罚人沈阳中冶沈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兴人社监令字〔2020〕第205号)要求提供存储工资保证金证明或者金融机构保函。其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二)和葫芦岛市司法局《关于对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罚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葫芦岛市人社部分)》第五条(三),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拾万元整)。
二、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拒不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行政处罚案
违法主体名称: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680064066Y
注册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街公汽公司材料库
法定代表人:谷勇
主要违法事实: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之规定,葫芦岛兴城市人社局督促该公司依法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该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2020年7月21日,兴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下达兴人社监令字[2020]第206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但该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
处理情况:被行政处罚人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兴人社监令字〔2020〕第206号)要求提供存储工资保证金证明或者金融机构保函。其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二)和葫芦岛市司法局关于对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罚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葫芦岛市人社部分)第五条(三),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拾万元整)